本文目錄一覽:
- 1、勞動仲裁的流程
- 2、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步驟
- 3、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 4、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是怎么樣的
勞動仲裁的流程
勞動仲裁的流程
勞動仲裁的流程,隨著國家的普法節目做的越來越多,人民群眾對于法律知識也越來越了解,特別是在職場中,如果出現公司無故辭退員工的情況,我們員工就可以提出勞動仲裁,向公司索要賠償金,那么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么呢?
勞動仲裁的流程1
一、申請和受理
仲裁的申請是指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根據仲裁協議,將所發生的爭議依法請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申請有其自身特點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請是仲裁程序開始的準備,是仲裁機構行使仲裁權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請是當事人爭取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請示;
第三,仲裁申請是當事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積極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機構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立案進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點: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開始。即:仲裁申請程序只有與仲裁受理程序相結合,仲裁程序方能開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標志著仲裁機構行使管轄權的開始,并排除法院審判權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的審查處理和決定受理案件的相關活動。
二、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機構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員會直接進行仲裁,而是通過一定的組織實現的。這個組織稱為仲裁庭。仲裁庭行使仲裁權基于當事人的授權。
根據《仲裁法》,仲裁庭組成有兩種形式:
(一)合議仲裁庭。即: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當水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庭時,應當各自選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二)獨任仲裁庭。即由—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這時,當事人應當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仲裁庭的組成充分體現了《仲裁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保證爭議公正解決原則的統一。
為確保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實現,《仲裁法》在組庭問題上確立了仲裁員回避制度。這—制度也是仲裁庭對仲裁爭議事項公正解決的法律保證。
三、開庭、裁決
開庭是指由仲裁庭主持,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下,對仲裁請求進行實體審理和裁斷的活動。它是仲裁活動的實質階段。
其目的是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解決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到解決。
裁決指仲裁庭在實體上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作出裁斷。
它標志著案件的審結,是仲裁審理的最終程序,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仲裁法》規定,裁決文書的形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仲裁庭調解不成依法作出的裁決書;
第二,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或根據協議的結果作出的裁決書;
第三,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了和解協議后,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的裁決書。
上述三種裁決法律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應當說明的是仲裁庭調解形成的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雙方當事人必須自覺履行裁決或調解協議;
第二,—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或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三,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勞動仲裁的流程2
1、提出仲裁申請。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
在我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定》規定: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a、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b、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c、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預繳一定數額的仲裁費。如果委托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托書。
2、組織仲裁庭。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
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
(1)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
(2)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采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4、作出裁決。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后,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除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
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最終裁決的組成部分。
仲裁裁決必須于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于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和解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并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當事人對于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二、無效仲裁裁決情況
按照各國際仲裁規則的一般規定,仲裁裁決如有以下情況,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并宣布其為無效。
1、在無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作出的、或以無效(呈過期)的仲裁協議為據作出的裁決;
2、仲裁員的行為不當或越權所作出的裁決;
3、以偽造證據為依據所作出的裁決;
4、或裁決的事項是屬于仲裁地法律規定不得提交仲裁處理的裁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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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勞動仲裁的流程3
(一)、受理
1、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
2、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4)及時提交仲裁員選定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書、詳細寫明委托權限的授權委托書等有關材料;
(5)在被申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申請人應主動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被申請人的確切住所,否則將影響仲裁程序進行;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3、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
1、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
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
2、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
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
1、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若確有困難,不能在所定的開庭日期到庭,則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庭提出延期開庭請求,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后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2、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
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
3、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四)、裁決
1、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2、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后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3、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五)、救濟途徑
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庭作出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庭作出的非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辦案流程 的內容,分別是受理、組庭、開庭審理、裁決以及救濟途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仲裁和訴訟都是人民維權的途徑,基本先申請仲裁,然后再訴訟。
訴訟和仲裁有一定的區別,最明顯的區別在于二者機構不同,以致受理范圍也不同。
還有,它們的收費也不一樣,所以大家要認真區別看待。
申請勞動仲裁有哪些步驟
勞動者 申請勞動仲裁 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申請即可。具體流程為: 1、 勞動爭議 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 證據 。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 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 勞動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 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接受申請材料。審核申訴人申訴材料,對符合規定的材料進行登記,退回不符合規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訴人。
2、審查受理及組庭。自收到申訴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受理的,自決定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并送達申訴書副本及應訴通知和開庭通知給被訴人。
3、收費。當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應訴通知之日起五日內預繳仲裁費;申訴人未按規定繳納或辦理減免緩手續的,作撤訴處理。
4、接受答辯及反訴。被訴人應當自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相關證據;仲裁委員會審查被訴人反訴申請,符合條件的合并審理,收費,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理由。當事人應在第一次開庭調查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5、開庭審理。當事人愿意庭前調解的,安排庭前調解;開庭程序:申訴與答辯、調查質證、辯論、調解與裁決。
6、結案。仲裁委員會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延期三十日。調解或裁決結案的,向雙方當事人送達調解書或裁決書;當事人撤訴或視為撤訴的,向申訴人送達同意撤訴通知書,向被訴人送達撤訴通知書;實收仲裁費繳交銀行,送達當事人銀行收費憑證,辦理退結費手續。
勞動仲裁的具體流程是怎么樣的
勞動仲裁處理的程序:
1、當事人提出仲裁的,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由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
或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市理。
3、仲裁庭應當于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十五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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